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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11号
  • 【发布日期】2001-04-03
  • 【生效日期】2001-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375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360元。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30元,退休的12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的120元,退休的110元;中教6级以上,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100元。

三、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待岗、离岗学习以及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列入这次调资范围,并按本人2001年1月1日执行的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四、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对于特别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这次中央和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调度到市(州)工资专户,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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