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实现“两个确保”、促进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全省就业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促进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优先目标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最根本措施,是为人民服务的最大实事。对于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列入当地社会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先考虑安排。立足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调整经济结构,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观念转变,以实现多形式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市场导向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广大劳动者实现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加快培育和建设劳动力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完善劳动力市场配套体系建设,尽快建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健全和规范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特别是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大力促进就业。同时;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争取3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并轨工作。从今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并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把加快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拓,多途径、多形式拓展就业领域,增加新的就业岗位。
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和下岗分流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要通过三改一加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力、占有率,进而扩大生产规模,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企业在实施兼并时,兼并方要按照岗位需求,优先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竞争上岗,避免过多的人员失业。破产企业,要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可能运用改革和市场办法盘活厂房、设备、场地等存量资产,实现职工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落实有关政策,鼓励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使其成为扩大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这是我省一大优势。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依托现有基础和条件,立足国内国际大市场,选准主导产品.重点扶持,集中发展,力求创出品牌,形成规模,以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当前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生态环保、旅游信息、文化体育等服务产业,进一步挖掘就业的潜力,努力把三产特别是新型服务业培育成主要的就业增长点。
大力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推行非全日制、季节工、钟点工等就业形式和弹性工作制,认真研究制定适应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弹性就业的工资分配、劳动关系调整以及社会保险衔接等相关政策,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坚持城乡就业统筹。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开展科技、信息、咨询、商贸、运输等服务,就地就近转移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继续扩大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输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开拓劳务输出新途径;努力开辟境外劳务输出渠道,通过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不断扩大输出规模;积极组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23号)等文件规定,把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并继续加大对就业的政策扶持。
实行对非正规组织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对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提供临时性劳务等非正规就业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一切行政性收费和有关地方税费;对承包盘活已停产企业及部分生产设施的,实行地方税收部分返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资金。要将就业有关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不断增加财政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要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弥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足外,允许用于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要从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划出一块用于促进就业;对暂不能变现的,可通过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托管垫付资金等办法帮助解决下岗人员出中心和再就业问题。继续支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就业资金。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免费职业介绍、就业贷款贴息、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等。
积极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帮助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有关商业银行对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以及自主创业的个人,应优先安排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有关部门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特殊群体就业保障办法。各级政府投资的各种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统一安排,优先安置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和失业职工就业。
五、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加强职业培训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条件和有效措施。要把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纳人全省社会教育培训体系。企业应依法履行对在职职工和本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到“十五”时期末,使劳动者上岗前基本上都能得到必须的职业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作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再就业培训计划,2001年至2003年,全省组织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40万人。各级财政要增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的人数和再就业人数核拨补贴经费。
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延缓就业压力。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案件;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单位用工行为的专项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年审工作,把年审范围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加强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介绍行为。
继续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加强用工管理。企业要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招聘广告。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招聘人数2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和失业职工。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清退出来的工勤人员岗位,由有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统一组织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和失业职工。
积极稳善地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当前重点要在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具体制度。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企业可以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和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省、市、县都要建立适应劳动保障工作需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确保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七、落实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措施
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民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是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各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要为委托代理的劳动者承办各项社会保险事务。
进一步完善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对于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其过去国家政策承认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下岗职工或失业职工只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和转为失业的下岗职工,允许他们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八、切实加强领导
积极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促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经常了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耍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经营者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做好本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起一支劳动保障基层工作队伍,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组织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
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扩大就业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抓就业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要加大对就业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积极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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