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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60号
  • 【发布日期】2001-04-23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鄂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秩序,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具体内容是指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2001年,我省“一费制”暂只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的农村中小学校试行,贫困县(市)的城区中小学和其他非贫困县(市)的中小学校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最高限额,结合我省实际,2001年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每生每学期“一费制”的标准为:
初小:50元,其中杂费25元、书抄费25元;
高小:60元,其中杂费30元、书抄费30元;
高中:115元,其中杂费55元、书抄费60元。
(高小系指六年制小学的五、六年级,五年制小学的四、五年级)。

四、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备必要的黑白版课本和作业本。

五、实行“一费制”后,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各县(市)政府应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继续采取减、免、缓的政策予以资助,保证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六、对部分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寄宿、搭伙等服务的,学校要根据其条件,尽量予以满足。住宿费、搭伙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成本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七、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升学考试有关缴费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学校组织学生看电影,由放影单位负责售票收费,学校不得代为收费。学生需购买其他课外读物及学习用品,一律由学生自行购买,学校不准代办代收费用。

八、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坚决禁止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或个人要求学校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坚决禁止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九、各级政府要在2001年秋季开学前,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政策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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