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4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的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成都市鼓励外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帮助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向本市传授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出口创汇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贸、能源、交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积极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沟通友谊。加强交往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市的单位或个人推荐荣誉市民,应按第二条所列条件填写《成都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被推荐者属港澳同胞、华侨者,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外国人士者,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推荐书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证书、证章和荣誉市民证。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条 荣誉市民证书、证章和荣誉市民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和国际性活动,由市人民政府邀请荣誉市民参加,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享受贵宾礼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进出成都地区口岸时,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查验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礼遇和方便。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凭荣誉市民证,由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参观、考察、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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