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32号
  • 【发布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

(辽政发〔200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8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这一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于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全省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立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十五”期间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各按25%的比例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沈阳、大连软件园区内新创办企业的资助。凡获得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的市,必须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以上匹配投入。
2.加速复合型软件人才的培养。从2001年开始,通过院校之间的联合办学和校内学生转学专业等形式,采用“2+2”模式(前两年学专业,后两年学软件)、“2+1+1”模式(前两年强化外语,第三年学习软件专业,第四年到软件企业实习)和“3+2”模式(前三年学专业,后两年学软件),扩大双学位培养规模,培养既懂专业,又精通计算机软件的复合型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精通外语的复合型软件人才。要鼓励民间力量通过联合办学参与软件人才培养。
3.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软件开发企业在建期间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兴办软件产业的投资,可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
5.海关、税务和外经贸部门要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良好的服务,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出口退税。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支持软件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高新技术出口发展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申请上述认证的企业,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后,其认证费可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资金中优先获得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5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