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
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9日河北省水利厅冀水移字[1996]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障贫困移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省境内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水库管理隶属关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要改单纯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
第四条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系指在建国以来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因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较前下降,必要的生活、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至今尚未解决温饱和实现脱贫。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1985年底以前建成的由省、市、县管辖的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二章 分级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管辖的岗南、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省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移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管辖的十四座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并制定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和组织实施。在市统筹规划下,省在市政府审批的规划内核定重点项目,择优选项,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根据水库管理隶属关系,按防洪保安、用水比例,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界定水库工程的受益范围。依据受益大小,确定承担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分担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水库受益范围内的社会各界力量,实行对口支援,受益范围内的小康县(市)、乡(镇)、村和盈利企业,在对口帮扶中积极发挥作用,采取无偿支援、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劳务吸纳等形式,帮助移民安置县、乡、村发展经济和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第三章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把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列入“九五”计划和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坚持开发移民方针,把重点放在开发式扶贫上,依靠科技进步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移民安置区农业经济发展。到2000年,对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移民,稳定实现温饱;对已解决温饱的要达到当地农民生活水平,采取移民摘帽不脱钩的办法,逐步减少贫困人口,同步实现小康。
第九条 凡目前因资源匮乏,确无生产生活出路的移民,由当地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综合评价和群众要求,统筹规划,组织部分移民异地搬迁,确保这部分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逐步脱贫致富。移民异地搬迁安置,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批实施,到2000年基本完成。
第十条 凡有异地搬迁移民任务的市、县,通过资源容量调查评估,由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前期工作,按移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协调审查批准后实施。外迁经费按人计算,省确定对异地搬迁移民安置补助标准并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应由市、县和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实行目标与项目管理。依照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移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各市今后每年均向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目标落实情况。在项目管理方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水库塌岸滑坡减少移民耕地和超过原定淹没、搬迁范围造成损失的地方,按水库管理权限和受益范围,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界定塌岸滑坡减少耕地面积作超过淹没搬迁范围的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处理,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所需资金可列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或计划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因水库调洪运用库水位被迫超征地高程、移民住房高程,造成倒塌房屋、淹没耕地、果树、企业、网箱、鱼池、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失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社会救灾给予解决。
第四章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两级分别建立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省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规划的实施方案,每年在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随着不断加大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力度,所需要专项经费应相应增加。
(二)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处理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在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三)省管岗南、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石家庄、衡水、邢台、唐山等市受益,四市应承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经费,按省计委、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分别安排上述三座水库移民专项经费总额的1∶1比例匹配,其中石家庄、衡水、邢台三市按受益大小分担经费。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在其受益范围的水利水电工程水费外加征移民扶助基金,加征标准为农业、工业、水利发电及城镇生活等各类用水水价标准的10%。
(五)本办法实施前,省投入各水库移民区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按原规定到期回收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省级基金,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基金,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依据规划按项目投放和管理。
(一)水费外加征移民扶助基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计收后,按照水库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交同级移民主管部门管理,纳入处理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基金,与其他各项库区建设基金统筹安排使用。岗黄、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的基金,由石家庄、 唐山两市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使用计划,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十四座大型水库基金,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计划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匹配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用于处理水库移民交通、饮水、用电、校舍维修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安排的基建投资,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商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周转金,省级安排的周转金,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审批。周转使用部分,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无偿部分用于移民区荒山开发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水库移民吃粮困难的,省每年安排口粮补贴,由省分配到市,市包干到县,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负担,结余部分,用于以丰补欠,不得截留、不得挪用。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粮食部门保证移民口粮供应,供应移民的口粮,必须以国家定购粮作为粮源,列入全省定购粮购销计划,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今后,随着定购粮销售价格上调等情况变化,相应核定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移民区的特困户和受灾移民纳入当地扶贫和救灾计划,由各级扶贫、民政部门统筹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我省冀南电网范围的大型水库移民村的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冀北电网范围内大型水库移民村用电优惠政府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按照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免纳农业特产税”;利用移民经费投资安置贫困水库移民的企业,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农业开发资金、农田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畜牧水产资金、农业贷款等要适当对移民区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扶贫政策,将水库移民(包括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移民区)列入扶贫范围,享受贫困县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涉及移民全局的重大事项,负责统一协调移民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任务较大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移民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各级政府编制序列,定编制、定人员、定职责、定期考核。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各级移民办事机构要充实规划设计、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对库区各级领导干部和骨干力量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的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中,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也要贯彻执行省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以加快在我省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步伐。
第二十六条 市、县管辖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主管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市、县管辖的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抄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已经颁发的有关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