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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财社[2003]45号
  • 【发布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津财社[2003]45号)/p>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欠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务处理工作。在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和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对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有关规定,将征缴欠费资金计入"预收保险费"科目。参保单位自补缴欠费后90天内,仍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所征缴欠费计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其他收入"。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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