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1]33号
  • 【发布日期】2001-05-14
  • 【生效日期】2001-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办发〔2001〕33号)

各地市、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取得成功,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北流市、德保县的试点工作。北流市、德保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目前正在落实之中。有关地、市、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办法,为今后我区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改革试点方案及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二、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调查测算工作。调查测算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农民负担水平这些重要指标的核定和确定,关系到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甚至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因此,今年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为全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调查测算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统一口径采集。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

三、非试点地区今年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农村税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除北流市、德保县两个试点县(市)外,其他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同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的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外,继续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四、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使广大干部、农民认识到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对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大意义。不要因为适当调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