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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科政发[2001]165号
  • 【发布日期】2001-05-18
  • 【生效日期】2001-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京科政发[2001]16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 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二○○一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科信发[2001]167号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软件企业于第二季度,在软件企业通过年审后,将本企业上年度所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名单、申报专项奖励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提交专项奖励受理机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软件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审批准,复审合格通知在指定公告网站上公告;同时,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市科委批复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软件企业或高级人才个人在公告后到紫恒星税务所办理借记卡。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软件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
三、高级人才购车、购房发票或投资证明应注明资金支付人和财产所有人姓名;该消费或投资不受年度限制。
四、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地点: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京科技大楼806室;电话:66170675;
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西直门外南路19号;电话:88381443,88381445;
北京市科委公告网站:www.bsw.gov.cn及www.bsw.net.cn;监督投诉电话:66153424;
五、本通知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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