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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36号
  • 【发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36号)

省直有关单位:
省房改办《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房改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全省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现对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省直驻穗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按照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年限执行。其中省直驻穗单位部分职级干部的发放标准在广州市的方案中没有明确的,由省里作出统一规定,详见《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附后)。

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以及购买过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三)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房改或廉价租金,已按成本或商品租金交纳房租。

三、住房货币分配原则上按月发放。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7年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借款,以后从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调出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归还借款余额。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经省财政厅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安排。
(二)自收自支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单位的公益金;5.单位可支配的其它资金。

五、计发住房货币分配的起始时间。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六、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或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的,由单位向省房改办申请,并附上银行出具的住房基金余额证明,省房改办根据该单位住房资金的余额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二)申请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的,由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上单位年度预算(包括单位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和住房补贴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报审批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向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核定批准使用资金后,在年度计发期间内,如因人员变动或职务升降的,核定的预算不作增减调整,应增减的资金到下一个年度一次性调整,而个人增加部分可由单位先预支给个人。

八、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执行。

九、省属驻穗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表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
│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或事业单位 │
│住房货币│ │ │ │
│分配标准├─────┼────────┬──────┼────┬────┤
│ │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职 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
│ 233 │办 事 员│ 员 级 │ 六 级 │ 初级工│ 5年以下│
├────┼─────┼────────┼──────┼────┼────┤
│ 280 │ 科 员│ 助 级 │ 五 级 │ 中级工│6―1 0年│
├────┼─────┼────────┼──────┼────┼────┤
│ 327 │副主任科员│ 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 高级工│11―18年│
├────┼─────┼────────┼──────┼────┼────┤
│ 373 │ 主任科员│ 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技 师│19年以上│
├────┼─────┼────────┼──────┼────┼────┤
│ 420 │副 处 级│ 副高级3年以下│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 │
├────┼─────┼────────┼──────┼────┼────┤
│ 467 │ 处 级│ 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 │ │
├────┼─────┼────────┼──────┼────┼────┤
│ 607 │副 厅 级│ 正 高 级 │ 二 级 │ │ │
├────┼─────┼────────┼──────┼────┼────┤
│ 747 │正 厅 级│ │ │ │ │
├────┼─────┼────────┼──────┼────┼────┤
│ 933 │副 省 级│ │ │ │ │
├────┼─────┼────────┼──────┼────┼────┤
│ 1183 │正 省 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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