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活动。现将《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绵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依法照章缴纳税费,无偷税漏税行为。
(六)依法遵守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劳动用工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无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评比认定程序。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后,各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市、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参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评比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获得各种先进的证明文件及热心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个体工商户认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经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复查。按照申报认定程序,对获得县级和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的分别按一年和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撤销和摘牌。凡在认定期限内,发现认定的诚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撤销和摘牌,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二)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后仍然不符的。
(三)认定后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定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参加评比认定的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之名收受好处和钱物。为减轻参评个体户负担,整个评选活动只对评选为诚信个体户的收取牌匾工本费和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的费用,其余申报表册等费用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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