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198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88〕1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国发〔1988〕67号),是针对当前我国粮食形势所作的重大决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好这个决定,对搞好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控制物价上涨,治理经济环境都将有重大的作用。特别是我区今年受灾严重,粮食减产较多,地区之间不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突出,加强粮食管理尤为必要。现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粮食储备和1988年6月末周转库存,粮权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各地不得动用。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保证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的完成,不论是包干调出,或挖库存调出,各地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调。对无故不按时如数调出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对1986、1987年度各地多购少销包干结余的粮食,也要加强管理,如需动用,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平议价粮食的品种互换,要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二、大米(包括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户订购、套购。在粮食入库期间,定购品种粮食不准多渠道经营,已完成全年定购任务的农户出售议价粮,除卖给粮食部门外,允许群众之间在市场进行余缺调剂,但禁止批量性、集团性采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粮食市场常年开放,其它县(市)在完成本县(市)粮食定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户和城乡消费者在集市进行正当的余缺调剂;允许宾馆、饭店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商企业及专业户,按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自身生产和消费所需粮食,但不得转手贩卖,囤积居奇;允许有证粮食商贩在区内市场从事除大米(含稻谷)以外的其他粮食的经营及运销;允许经县、市粮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准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大米(含稻谷)的经营。要严格控制用大米酿酒,酒厂、酒坊须采购大米作原料的,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共同核定数量,在指定市场采购。
三、区内县、市间议价粮的调剂要有计划进行。粮食部门跨地、市采购议价粮,应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凭自治区粮食局介绍信,到指定县、市粮食部门协商议购,不准自行设点抬价抢购。议价粮的销售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重点保证退出平价供应的议价用粮。市场零售要采取限量办法,严防套购倒卖,扰乱正常供应。
四、粮食集市贸易要定点划行,摆卖粮食要集中在“粮食行”进行,不得在其他地点随意摆摊设点买卖粮食。经营粮食的商业企业和个人,要经粮食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粮食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投机倒把者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五、要向城镇群众明确宣布: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不变;定量口粮供应价格不变;粮票不作废。但由于目前粮源偏紧,不论缺粮县、市或余粮县、市都要执行凭证凭票定点限购当月定量口粮的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要逐月检查,凡发现供应点的月实际销量,超过当月定量供应指标的,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禁止集体食堂和个人从国营粮店平价购出粮食高价倒卖。粮食商贩套购居民节余粮,属于扰乱正常粮食供应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六、加强市场粮食管理。粮食部门议销粮价,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合理购销差率执行;经营粮食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哄抬粮价,出现粮价暴涨的地方,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交易采取临时性的限价措施,以防止市场粮价过度上涨。
七、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要提倡吃一些粗粮和杂粮;反对在粮食问题上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对精米、精面的加工要加以限制。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严格控制,对违反政策规定随意扩大农转非的要坚决纠正,否则粮食部门可拒供粮食,并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核实工种定量,纠正虚报冒领现象。稻谷产区的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用玉米或配合饲料,向农民兑换用作饲料的大米(含稻谷)的业务。
八、要加强粮食票证管理。各地对正常的粮卡(粮票)转移要按桂政发〔1988〕88号文件规定保证供应,但填发粮食转移卡,只能办理当月、当季粮食定量的转移,不准用过去积存的粮食指标(含粮票)办理粮卡转移。要防止用过去积存的或外地流入的大量粮票购粮。粮食部门收回的粮卡粮票数量大于发出的粮卡粮票数量的,要查明原因,堵塞漏洞,充分说明理由。否则自治区不予认帐。
九、区粮食局对主要粮食品种(包括大米、稻谷、小麦、面粉、玉米、大豆等)和食油要严格控制运销区外。对未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而外销外运的粮油,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强行收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整个社会的安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做好工作,顾全大局,遵守纪律,通过上下的共同努力,把城乡人民生活安排好,保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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