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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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 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通过取消、暂缓、降低标准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本着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推行收费权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积极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其运营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经济承受力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公用事业产品收费标准,并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收费价格不与投资运营费用挂钩,财政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对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
大力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各设区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按单个企业成本计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落实取消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的政策。严禁变相地恢复收取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取消附加在供、排水价格上的市政附加费等收费和基金;全面清理煤气、电、自来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各项公用事业的报修、报装、报停等工程工料费和各项服务收费,坚决制止垄断行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建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配合当地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对各种城市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信用认证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评定结果制定和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改变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与产品和服务质量脱节的现象,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促进电力消费
建立新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与新的电力体制相适应的电价管理机制,严格核定电网输配电费用标准,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省网销售电价结构,今年内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上网电价,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至0.50元以下。
继续加大电力促销力度。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能源替代用电、停建与缓建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丰水期用电等实行降价销售。试行厂销直供电办法,在适当时机,从省百家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和省定重点工业园区中选择部分作为厂销直供电试点,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落实。调整峰谷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多用电。以福建与华东联网为契机,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促进省内发电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参加华东电网竞价交易,以扩大省外电力销售市场。
认真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在去年已实现部分县(市、区)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年底前全面实现以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和县为单位的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在城市居民中全面实现峰谷分时电价。
四、促进住房、汽车、旅游消费
在住房消费方面,一是加强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防止土地价格异常波动和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促进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二是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住房建设中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重新核定并颁布执行,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四是规范房屋交易和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降低住房交易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收费项目;重新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用住房租金改革,做好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衔接工作。六是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七是进一步搞活、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清理整顿、规范房屋租赁中的各种收费,促进存量房流通,带动房地产增量发展。七是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认真落实物业收费分等级定价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和代收费用的规范整顿,严禁乱收费行为。
在汽车消费方面,一是清理规范汽车落籍、使用过程的收费项目,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进一步核实合法收费的标准。对驾驶员实行考训收费分开,驾驶员培训费由承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考试收费、考训场收费、驾驶员等级培训与考核鉴定收费以及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必须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交通站(点),取消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规定的收费站。对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统一国、省道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大吨位车型收费标准,减轻车主负担。
在旅游消费方面,一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建立旅游大省的要求,根据我省自然及人文景观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及时调整和理顺景区的门票价格,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进一步抓好景区的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节假日黄金周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促进假日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规范教育、卫生价格管理
在教育收费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告收费。生均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同时适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生均教育成本的真实性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二是规范公立中小学借读费、择校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在保证就近入学的同时,对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择校费的标准由价格部门会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不同具体核定。三是全面推行城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在卫生价格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能够惠及患者。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对患者做到公开、公正、诚信。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严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范围审批的基础上,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原则,适时调整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六、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改革,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已经审批的管理性收费,原则上也要逐步予以取消。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时期实行的内资、外资适用不同收费标准的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予以并轨,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实行收费登记与公示制度,抑制乱收费行为。将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合法收费项目在《物价公报》等媒体公告,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机关的合法收费项目。所有执收单位必须将价格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向群众公示,让缴费单位与缴费者参与监督。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定期深入企业调查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进一步做好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的清理工作,编制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理整顿“协会”、“学会”、“商会”等各种社团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
认真清理整顿港口、海关收费。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省物价局牵头,财政、交通、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海关收费清理整顿小组,对我省港口、海关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适当降低过高的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外出务工、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等,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以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并扩大其影响,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坚决制止侵犯群众和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开展“双信”评选活动,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
努力为社会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依托现有的“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通过建立政府数据库和价格政策法规库,提供社会查询,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和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为企业提供适时的价格信息服务。尽快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密切监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加强价格政策出台后的信息反馈工作,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制定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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