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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17号
  • 【发布日期】2002-06-01
  • 【生效日期】2002-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
(京政发[200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保护林木,特别是古树、大树,对于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本市坚持实施首都绿化规划,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森林保护,强化林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仍有少数单位重视不够、执行不力,特别是在工程建设中对古树、大树没有严格保护措施,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为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林木,特别是保护古树、大树的认识。林木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重要作用。城市中的古树、大树,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林木、加快绿化建设,是举办绿色奥运会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规划、设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意识,在城市道路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设计与施工中,尽量采用保护措施,减少伐树,禁伐古树,统筹兼顾城市建设与林木保护。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征求林业或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从源头上加强林木保护工作。本市计划、规划等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立项和选址规划时,事先征求林业或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市工程建设要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积极提出尽量保护林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尊重林业或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规划设计时优化方案,注意从工程建设的源头上加强林木保护。

三、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对采伐、移植林木的申请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在优化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确需采伐(移植)少量林木的,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查,依法审批,做到能不采伐的林木坚决不伐,能移植的林木确保移植并采取措施确保成活。

四、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市林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伐移林木。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林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规划部门对没有林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不予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林木保护措施的工程不准开工,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林木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其停工,直至保护措施完全落实。

五、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市林木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地落到实处。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责任制,明确监督检查的责任人,落实林木采伐移植的公示、验收等制度。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林木采伐、移植及工程范围内林木保护情况,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凡是林木保护措施不落实或违法伐移林木的工程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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