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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8]1号
  • 【发布日期】1998-01-05
  • 【生效日期】1998-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1月5日新政办〔199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政府第73、74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我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衡量标准之一,是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具体体现。行政执法证件领证机关应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对这次发证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保证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由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件核发工作计划在1998年上半年全部结束,其中自治区区级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第一季度结束。为了按时完成发证工作,确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4个部门做为首批发证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1月底结束。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自治区区级单位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核发。地、州、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自对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核发,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监督,并向其备案。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2个以上的,根据申领证件人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其对口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发证。《行政执法证》由上述发证机关在持证人照片骑缝处加盖钢印。

三、《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颁发,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行业(专业)执法活动中具有综合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地(州、市)级《执法监督证》发证工作骨干培训。地(州、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级《执法监督证》发证工作骨干培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指导。

四、已经持有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将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在1998年第一季度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其他组织一律不得自行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制发的,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新证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五、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取并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统计表》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申领报告应当附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发证机关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六、为配合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将在1998年第一季度举办1-2期发证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七、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均需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合格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已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合格者,视为符合该项规定的条件。
由于此次发证工作是第一次,发证量很大,要求时间很紧,因此,申领证件人员有大专以上法律类或本科以上行政管理类专业学历的,可不经过此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虽然没有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但符合其他发证条件的在职申领人员,可以先申领证件再培训。先行持证上岗的人员,均须在1998年底以前接受培训。到期仍没有接受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发证机关应当不予年审和注册登记,并收回所持证件。

八、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计划于1998年举办四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负有培训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998年上半年做好发证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做好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计划安排,争取在1998年底前将本行业负责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顺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九、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科目由行政法公共科目和执法专业科目两部分组成。行政法公共科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统一确定,执法专业科目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业)执法内容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规定。
附件:1、执法证件编号规则(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统计表(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领取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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