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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民负担几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办发[1999]36号
  • 【发布日期】1999-08-18
  • 【生效日期】1999-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民负担几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民负担几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鄂办发〔1999〕36号1999年8月18日)

农民负担过重是农村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这次“三讲”教育反映的重点,影响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以“三讲”教育的要求,用整风的精神、严格的纪律、坚决的态度,花大力气,拿硬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负担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整改目标
坚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坚决杜绝农村“三乱”,坚决控制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坚决执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全面推进农民负担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确保今年全省农民人均负担比1998年有明显下降。

二、整改重点
1、坚决按卡收费。农民合理负担实行定项限额,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一定三年不变。坚持“一卡管全年,一卡管全费”,杜绝卡外加码,禁止“二合同”
、两本帐,禁止虚报农民收入多提留。
2、坚决纠正“两税”平摊。农业特产税据实依率计征,坚决纠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计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防止价格垄断和“一把刀”;生猪屠宰税的征收,执行鄂政发〔1995〕5号文件,停止执行鄂政发〔1996〕98号文件,停止由养猪户代征屠宰税的试点工作。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要防止超出生产发展过头征收的现象。
3、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村公益事业,应提倡和鼓励企业、业主去办。严格执行中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的以资代营,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由农民自己出资雇请劳力,也可由村管理代劳金,统一雇请劳力完成出工任务。防洪保安工程建设急需的以资代劳,必须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水利厅共同审批后,方可运作。各地不得把代劳金上缴县乡有关部门管理,要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在使用范围内向群众公布。
4、规范农村各类集资尤其是教育集资。对农村的各项集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必须依法进行,集资用于学校危房改造和必需的校舍建设,严禁以教育名义进行其他集资。今年,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其他性质的教育集资停止一年。
5、制止报刊摊订。各级各部门不准向村组下达报刊征订任务,不准将报刊征订作为考核评比依据。村组统一订阅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提留管理费的4%(含党报党刊)。超过限额者,由村组主要负责人个人负担。
6、不准提前收款、强制扣款。农经合同分夏、秋两季结算,夏季结算从6月份开始,可根据夏季收入情况,合理确定结算比例,上交数额不可定得过高,以保农户生产投入;秋季结算从11月份开始,不准提前收取。农副产品收购,一律户卖户结,不准强行扣款。
7、大力减人减费。减负要重点抓简政精员,下决心清理清退乡镇机关超编人员、聘用人员,清退工作不能等,年内各地都要确定精简人员的数量和进度要求。村组干部按规模分类定职数、定报酬,提倡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兼职,最大限度地减少补贴干部人数,减少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合理布局,生源少的提倡联村办学;教师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核编定员,清退超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8、清减集体债务。对乡村两级集体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新的不良债务,逐步化解和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务。今后,不准举债垫交税费,更不准高息借贷。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减轻农民直接负担。同时,要加强乡村两级民主制度建设,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减少不合理支出,堵塞乱用造成的浪费漏洞。

三、整改措施
第一,健全减负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减负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落实农村政策、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需要,下发了国办发〔1999〕65号文件,对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出发具体、严格的规定。各级必须认真传达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要在本辖区内做到,确保不出现提留统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确保不违反政策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各部门要以政治纪律和党性原则保证减负政策法规的落实。
第二,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彻底检查清理。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年内完成。对违反中央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销;对中发〔1996〕13号文件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销;对中央和省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止;能降低收费标准的,应重新核定,降低收费标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停收。同时根据中央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一律取销。
第三,由源头单位牵头整改。这次重点整改的问题,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组织落实。集体债务的清理化解、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以及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由省农办、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教育集资问题由省教委负责;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报刊征订问题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以资代劳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减人减费问题由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按卡收费、制止加码和提前收款问题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反映出的问题,由相关主管单位和地区负责。
第四,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各级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用宣传说服、示范引导以及法制的办法,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杜绝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作法。如因工作作风恶劣并酿成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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