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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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