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0〕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日
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
(财政厅 2000年7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1999〕86号)下发后,有效地调动了各地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发挥该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该奖励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奖励。凡以后年度县级(含县级市、区)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中央“两税”收入)达到或超过亿元的,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财政收入实现翻番地区奖励。凡以后在一个五年计划中累计一般预算收入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收入实现翻番的地区,以实现翻番的当年财政收入为计算基数,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按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各州、地、市、县要保证财政总决算及有关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金的,省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给予各地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平衡当年预算和消化历年赤字,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性支出。
五、本办法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