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大政发〔1996〕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5〕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做好城镇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依法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应尽的国防义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就服从大局,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依法完成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
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系统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为本系统职工总数的0.5-1%。各级政府在下达安置任务时,应适当考虑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能力,对新建、扩建和效益较好的系统可适当多下达安置任务,但总量不突破在职职工总数的1%。需要多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单位,可与退伍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安置部门应予以支持。安置任务一经下达,各系统必须坚决执行,并于1996年6月末以前使退伍军人就业上岗。任何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央、省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有关法规相抵触,限制所属单位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采取臣试的办法录用退伍士兵。对安置退伍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试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各级劳动、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安置部门依法做好安置工作,对拒绝接收和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单位和单位领导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落户工作。大连军分区及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要切实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对退伍士兵的工作分配,继续实行“阅档计分,按分分配”的办法,把退伍士兵的工作分配与本人在服役期间和待分配期间的表现挂起钩来,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军功的退伍士兵,在工作分配上予以照顾。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和女性退伍士兵。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安置政策,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3〕54号)规定,与退伍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双方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并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适应期;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等为由使其离岗。退伍士兵的军龄作为本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退伍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
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应予批准,并给予一年的试营期,一年后正式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经一年试营确有困难的,可参加第二年度的工作分配,但不占用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
三、结合培养、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做好农村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在安置农村退伍士兵工作中,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好军地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要不断完善和规范退伍士兵育才、荐才、用才为一体的服务体系,积极推荐他们担任基层组织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城市企业在农村招工和乡镇企业用工,要优先录用退伍士兵。要鼓励退伍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
各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做好退伍士兵的欢迎接待工作。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和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使他们感到“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当中遇到的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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