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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5-29
  • 【生效日期】2001-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实施自治区“科教兴区”战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增强自治区经济发展实力,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对自治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项目抗风险能力及知识产权状况等。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大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基数,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三、设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包装、推荐和推广,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促进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产业联合的中介服务,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咨询、风险资金申请受理、优惠政策落实和注册登记等提供服务。
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适当优惠;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费、煤气费、电力增容费;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
六、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七、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商业银行向自治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优享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私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八、为了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人,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人最低可享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60%,3年后最低享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40%。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后,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列入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以及海外留学生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十一、各盟市对辖区外来属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应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行政性收费。
十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教人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师、科技人员资格予以保留。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
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3年的学籍。
十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凡属应用研究开发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转化的科技成果,不予进行成果鉴定和奖励。
十四、对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已在自治区转化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制订。
十五、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政策、办法,以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六、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原有政策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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