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58号2001年6月1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负责,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同时,要从上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三、承办单位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调研、考察工作中提出的提案和意见;
(三)接待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四、办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研究,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在积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的同时,还要主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取得谅解。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对属于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交下一级政府办理。
(三)坚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的原则。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办理。如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致使办理工作难以进行时,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五、办理工作的程序
(一)交办。各级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交办意见力求准确。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对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10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单位。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采取深入重点单位检查、召开座谈会、电话催办以及定期通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答复意见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后,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转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综合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
2.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行署)县(区)政府行文答复,并按规定份数,分别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3.市、县(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并按规定份数,分别抄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
4.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答复意见,经协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代表、委员。对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部门;对人代会、政协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之日起20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单位。几个部门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5.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语气要诚恳,内容要完整,文字要准确、精炼,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复查。为确保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在每年办理工作完成之后,对办理情况要进行认真复查。复查的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是否落实,二是已答复可以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进展如何。复查的方法:一是各承办单位进行自查,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七)总结。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总结,凡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在5件以上的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各级政府也要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