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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文件
  • 【发布单位】82503/82506
  • 【发布文号】市农银农字[1986]第18号
  • 【发布日期】1986-07-17
  • 【生效日期】1986-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文件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文件

(市农银农字〔1986〕第18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科委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
发放有偿科技经费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市级有关委、局、各区、县科委、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科学技术在农村经济中推广和应用,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协商,制订了《西安市科委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放有偿科技经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此项资金的发放和收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的具体发放对象(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的放款额度及用途,由市科委向农行提供。

二、农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在“587专用资金及贷款”科目核算,按照托放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有关手续。

三、农行手续费收入的使用与分配。仍按市农银会字(85)第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上报市科委和市农行。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七日

西安市科委委托中国农业银行
西安市分行发放有偿科技经费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按照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科技投资的经济效益,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学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有偿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1.凡列入市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或星火计划,实行有偿科技经费项目,签订有专项科技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经审的偿还期限,比例和金额。项目一般要具备投资少、周期短、经济效益好的条件。

2.有偿科技经费、应该用于上述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元器件、原材料购置,技术资料费,调研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和科研试验费、以及中间试验、“星火计划”中经审议批准的零星土建费等,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有偿科技经费的论证、发放与管理:


1.市科委根据市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或“星火计划”的回收资金,以先拨后放的办法,将放款资金先拨入有关区、县农行,农行按实存金额发放。银行不垫付资金。
2.使用有偿科技经费的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一般由市科委负责组织,论证时应通知农行参加,农行应积极配合参与。
3.市银行依据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科技专项合同规定的用途发放和监督使用科技资金,并按期组织收回。
4.代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市科委向农行支付。发放按托放金额的千分之四计算,由市科委随同放款资金一并划拨有关区、县农行;收回按收回金额的千分之六计算,区、县农行每半年将实际收回的有偿科技经费,扣除收回手续费后,向市科委划拨一次。

三、有偿科技经费的回收:


1.承担项目的单位是企业的、偿还的资金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2.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经开户银行和科委共同审查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需逐级报经市科委和市农行审核批准,可以减免。

四、附则:

1.此项委托资金在商定的期限内,不得中途要求收回。如迂项目承担单位撤销或其它原因项目不能进行时、另行研究解决。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商定补充。
一九八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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