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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88号
  • 【发布日期】2001-07-01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暂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8号2001年7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
(省监察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正确地行使行政监察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依据。
(一)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
(二)政府作出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
(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六)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方法。
(一)独立监察与联合监察相结合;
(二)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
(三)重点监察与全面监察相结合;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五)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一)立项。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统一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可直接立项;本办法第四条(二)、(四)、(五)款规定的事项,须提交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决定立项。
对涉及全局性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
(二)成立执法监察工作组;
(三)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1.对要进行执法监察的内容、要求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2.根据情况可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自查,3.执法监察组对被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4.综合分析后提出执法监察评估意见;
(五)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监察基本情况、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责任的确定、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六)向被监察单位反馈意见;
(七)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立案查处。

第七条 执法监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工作;
(三)撰写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报告;
(四)完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组卷归档工作等。

第八条 行政监察中可采取的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按监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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