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
(辽政发〔200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治理整顿中发现,我省当前税收领域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大户和高收入者,偷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甚至利用计算机等高智能手段巨额偷税;有的政府官员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干预税收执法,阻挠税务机关查办案件;个别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查处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一些涉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基层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决定减、免、缓税,乱拉税源,买税卖税,截留上级收入,甚至实行“包税”;还有的地方执法主体错位,由企业代行税收执法权利,造成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混乱上述问题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破坏了国家税法的集中统一,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税收调控经济,特别是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有力调节收入分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税收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以强化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为重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震慑涉税犯罪,改善纳税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大力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或工程承包人、演艺人员、职业运动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广告、石油、石化、烟草等高收入行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造贩卖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行为。要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偷税大案要案,依法严惩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抵制任何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的不正之风,排除阻力,一查到底。
二、严格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集中统一。各级政府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要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从现在起,利用两个月时间,对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税务机关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对于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决定的减、免、缓税和“包税”以及截留上级收入等问题,不管是谁作出的决定,都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大对乱拉税源、买税卖税等问题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税收执法主体,纠正企业代行税收执法权问题。省审计、税务机关要对各级政府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督促与核查。对有错不纠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认真贯彻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合理调节税收负担和个人收入分配。要加快税收管理的 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控收款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先进征管手段的应用,增强税源控管和反偷税的能力。要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确定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从执法岗位上调整出来;对于政治、业务素质差,不适于税收工作的人员,要清理出税务机关。
四、加强部门合作,综合治理税收环境。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税法,建立起税务、司法、金融、工商、新闻等部门协调、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公、检、法机关要配合税收执法,加大对偷逃抗税的打击力度,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严格审判;各金融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存款帐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冻结和暂停支付存款等税务强制措施;工商管理机关要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户籍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曝光涉税大案要案,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任何人不得擅自变通税法,干预税收执法,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要为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税收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以及对干扰税务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制止不力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努力创造优良的税收执法环境。各市政府要于2001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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