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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30号
  • 【发布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01-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部分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地方的水质性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趋于严重。为切实依法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的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新设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非跨市、县(区)保护区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县(区)保护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协商仍不一致的,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立碑告示。

四、全省保护区划定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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