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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29
  • 【生效日期】1994-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部门提出定等意见,由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平衡、比较,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方法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力戒繁琐。

第九条 考核各级政府领导人由上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部门领导人由本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其他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经常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按月或按季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的评价。(主管领导人是指考核人的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准备个人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由主管领导人主持,上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可派人参加。
个人总结在下列范围进行:
地、州、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领导人总结时,同级行政领导、所属部门负责人参加;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人总结时,本机关全体公务员参加;部门领导人总结时,一般由本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其他公务员总结时,由所在处(科)室公务员参加,处(科)室人数少的,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二)听取群众意见。考核担任厅、处级和地、州、市、县、区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一般应在参加听取个人总结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评议采取背靠背或面对面的形式,评议记录采取无记名方式;考核其他公务员时,主管领导人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三)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分析综合,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政府(行署)领导人、部门领导人时,可分别由上级、本级考核委员会草拟评语和等次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掌握标准是否准确,等次是否恰当。进行横向比较,平衡等次比例。
(五)确定考核等次。政府(行署)领导人的考核等次由上一级考核委员会确定;部门领导人的考核等次由本级考核委员会确定;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部门负责人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对正在受审查的公务员,应在其问题查清后及时确定考核等次。
(六)部门负责人或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考核委员会复核本级部门领导人和下级政府(行署)领导人的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复核本部门除部门领导人以外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批。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考核年度从1993年算起。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基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行署)、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一般下设办事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为主组成。考核委员会在考核时可以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还审核确定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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