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1〕30号2001年6月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行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审批是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审批制度对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运行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改革开放以来,对原有的审批制度逐步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方面的改革总体上比较滞后。目前仍然存在着审批事项太多、审批范围太广、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等突出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审批程序;一些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缺乏严格监督和有效的约束。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现行的政府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
一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不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切实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凡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坚决还权于企业;
三是充分调动地、州、市、县及中介组织的积极性,凡是地、州、市、县能办的事项就坚决下放,凡是中介组织能承担的事项要放权给中介组织;
四是对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及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审批,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
五是切实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六是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相统一。
(三)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清理、调整、规范、监管。清理,全面清理现行的审批等事项,搞清楚审批现状;调整,对清理出来的审批等事项,分别采取保留、取消、下放、合并、转移、备案等方式进行调整;规范,对确实需要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制定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操作规程,依法进行审批;监管,建立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强审批监管。
二、审批等事项的清理和调整
这次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对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等事项按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四类逐一进行归类清理,分别作出保留、取消、合并、下放、转移、转核准或备案等方式的调整处理,重点是取消一批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含组成部分)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予以保留,实行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外事、国防动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项目;
5.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项目,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7.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事项。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或调整部分审批等事项。
1.对国家明文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终审,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审核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其中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的事项,采取核准方式,核准后报国家审批。
2.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又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保留审批。但对其中属于经营性、营利性事项的指标和额度,则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政府直接审批的分配方式。
3.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原则上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的,或者只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少数必要的项目,可实行备案制。个别确需审批(核准)的,必须经省政府认定或批准。
5.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确认、认定、认证资格和资质的事项,或者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中介组织承担。
6.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的部分,应予以取消。
7.对国家部委内设司局发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需审批(核准)的,必须经省政府认定或批准。
(三)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
1.对以省人大的法规为依据的审批事项,按上述对国家规定的审批等事项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个别确需取消的,要依法定程序经人大修改法规后予以确认。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需通过法规认定审批的事项,应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由省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
2.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批等事项,有明确规定并确需保留的,一般予以保留;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并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经过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确认。
3.省人大、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格、资质认定的事项,或者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尽可能地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管。个别确需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可以从审批降为核准或备案,从核准降为备案的事项,应当实行降格管理。
6.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实需要采取审批(核准)方式进行管理的,经这次清理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审定,并以规章予以确认。
(四)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坚决取消审批。
1.依据《 公司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必须还权于企业。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中介组织等履行的职能,要根据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积极转移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监督。
3.依据《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部门不应采用审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五)对凡是应由地、州、市、县自行确定的事项,均予以下放,取消省一级的审批。
1.按照责权统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由地、州、市、县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均应把相应的政府管理权力下放给地、州、市、县。
2.属于微观领域的管理权限,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的事项,省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审批,下放给地、州、市、县实施具体管理。
3.地、州、市、县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凡应由地、州、市、县实施管理的,省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
4.凡是既可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地、州、市、县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托地、州、市、县代管,不搞层层审批。
(六)对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能合并的坚决合并。
1.一个事项的审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要统一到一个部门审批,其他部门不再审批。如确需审批的,可参与主审部门的联审,不再单独审批。
2.同一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批的,要以一个处室作为统一的行政审批承办主体,原则上把多次重复审批合并为一次性审批。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审批方式
(一)严格规定审批内容,界定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审批部门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自行增加审批内容或扩大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二)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审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事项,由省政府确定审批部门。
(三)明确审批时限。政府部门的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科学、严格地规定审批时限。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凡报审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应视为同意,并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制订规范的审批程序。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今后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也可采取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对审批频率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集中办事制。对审批业务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推进“窗口式办文”制度。
(七)加快采用新技术,改进审批手段。统一规划并逐步实施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实现公务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等新的模式。
四、加强审批行为监督和审批后监管
(一)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应制订相应的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二)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行审批公示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应公示每项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有的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承担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五)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等作必要的调整,完善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管。
五、组织领导
(一)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整,涉及政府各部门各层次之间的职能调整,政策性很强,工作比较复杂,难度也比较大,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各部门都要由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审批职能较多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专门抓好这项工作。
(二)我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大体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各部门对现行的审批等事项按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四类及与行政审批等事项有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针对清理结果,提出本部门的调整意见,在此基础上制订本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初步方案,一并报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论证、协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方案进行协调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向各部门进行反馈。各部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方案,并对初步确认需保留的审批等事项,逐项进行规范,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提出审批监督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一并报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审查批准。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查,送分管省长征求意见。意见一致的,由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审批事项改革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阶段,公布实施。省政府将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取消、合并、下放等事项的情况,分批向全省公布并付诸实施。
六、其它
(一)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审批等事项,以省政府这次确定的审批制度改革结果为准,以前与此有矛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