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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60号
  • 【发布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01-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我省属热带海洋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常夏无冬,水资源较为丰富。由于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水资源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矛盾: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较大,但水的利用率较低;水利工程设施布局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工程性缺水;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匀,我省西部地区在旱季常发生区域性缺水;部分饮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省属独立海岛水系,水的供应保障立足本岛,遇到缺水,不能进行跨地区调水等。
我省城镇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市、县盲目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规模过大,供大于求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也使供水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些市、县“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资金长期不到位,供水设备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影响城镇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城镇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偏低的矛盾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对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安全、可靠地保障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和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着眼,坚持“开展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次序,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统一规划、科学配置水资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综合我省独立海岛的地理环境特点,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性、多元化方针,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市、县统一实施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制度的主要依据,是科学合理配置城镇水资源,保障城镇用水的可靠供给,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省和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供水水源规划、供水应急预案、节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再利用规划等。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制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只有单一供水水源的城镇,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实行分区管理,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江河流域的森林覆盖率,切实保护好现有水源林,在江河湖库流域两侧范围内开展人工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涵养水源能力。
(三)对规划确定的地表水源集水区域或地下水补给区域,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战略要求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水环境污染,确保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对工艺设备落后、耗水量大、污染严重、效率低、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淘汰。
(四)坚持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的用水原则,将城镇地下水作为城镇的备用水源。对有公共供水能力的城镇,特别是在供水管网已经覆盖的范围内,严禁新建取水井开采地下水;对已有自备水源的取水井,要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采。
(五)各市、县要编制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在遇到地震、风灾、水灾、旱灾以及突发性水污染等各种紧急情况下保障城镇供水的具体措施。
(六)加强地下水水源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降低水资源消耗总量
城镇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对水资源相对缺乏地区,要严格限制新建高耗水型项目,逐步改变农业粗放式灌溉传统习惯。对现有的高耗水型项目,要制定限期整改或关停并转等具体措施。积极鼓励研究和开发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业生产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
要采取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更换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已明确界定为不符合节水标准而淘汰的开水器具。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报建和竣工验收等手续。要规范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市场管理,加强节水器具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
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的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各市、县要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对运行年限超过30年,以及旧城区已严重老化、漏损、管径设置不合理等情况的供水管网,要制定具体的更新改造计划,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在管网的更新改造中,要积极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的多元投入。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保护生态环境
(一)加强水环境的保护。根据我省陆地的特殊性以及森林的覆盖情况,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三大河流为主的城市水源流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我省地面水环境质量。
(二)加强水源周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管理。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的工业、农业和旅游开发项目;对不符合水源保护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水源保护区周围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科学论证证明项目的建设能保证饮用水质安全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三)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建立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公报制度,对城市水源水质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各市、县要制定改革和提高城镇供水水质的保障计划,提高水质检测能力,保障市民饮水安全。海口、三亚两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建立实施供水水质旬报制度。其他设市城市,也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月公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业务指导,对其供水水质定期抽检,防止二次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对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公报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渠道。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并通过节约用水来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量,从而降低污水处理费用。在目前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筹措渠道;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推广适合我省地域和环境特点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着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海口和三亚以及其它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五、加快城镇供水体制改革步伐
(一)积极引进城市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污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对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二)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对水污染的治理。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所有设市城镇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城镇供水和节水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对国有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使之成为多元投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法人实体。

六、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取水许可和供水企业资质的管理,对不符合政策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供水单位,该关闭的一定要关闭,该整改的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开门营业。要加大对污水达标排放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持限期达标排放,使我省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得到改善,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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