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42号
  • 【发布日期】2001-08-19
  • 【生效日期】2001-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1〕42号2001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执行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一定三年不变”、总额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预算额的制度,推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措施,精简乡镇编外人员,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违反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高估农民收入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没有很好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农村用电和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征订乱摊派以及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少数基层干部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强行向群众收款收物,伤害了群众感情,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稳定。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几年,由于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民外出务工遇到困难,造成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今年我省发生严重低温冻害和大范围、长时期的特大干旱,给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实现全年农民增收目标任务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首要之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所在。针对农村税费改革暂停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今年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比上年有所减轻。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1〕14号)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负办发〔2001〕6号)要求,做好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审批和明白卡的发放工作。要严格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暂缓后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各地要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费。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通过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在西部大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中,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民的负担。取消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农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干预农民自主经营,强制农民种这种那,强迫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汉阴、合阳、子洲3个税费改革试点县,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发〔2000〕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1〕1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向农民突击清欠。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三、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今年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报刊征订摊派以及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进行检查。这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要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做到边清边查、边查边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负责,着重检查粮食、棉花、烤烟、蚕茧收购价格,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电价和电网改造收费,药品价格和农村医疗收费,农村邮电资费,农田灌溉水价,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等,重点是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农网改造和农电收费着重检查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以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线损多收费的现象,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是否执行城乡同网同价。农民建房收费检查着重检查有无将应由农民自愿接受的咨询、设计等服务性收费变为强制性收费的问题;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民翻建住房,有无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建房开发费等乱收费问题。
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由省教育厅负责,着重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是否按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是否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为学生配备课本;对学校收费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制止。
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着重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机构名义发文、开会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任务;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对农村报刊征订费用的控制标准和总额;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对内部资料擅自摊派征订是否进行了严肃查处。
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着重检查各地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该取消、废止和修改的项目、文件及工作要求是否已经取消、废止和修改,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要求或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对顶风违纪的问题是否进行了严肃查处。
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基本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8月中、下旬为县区自查自纠阶段,9月全月为地市检查阶段,10月上、中旬为省政府部门联合抽查阶段,10月下旬进行总结。
县区自查自纠由县区政府制定方案,作出部署。要组织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收费、报刊征订摊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用电收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自查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向群众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纠,切实做到边查边改。县区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地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地市要统一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区自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要检查县区自查是否彻底,对自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地市检查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每个地市抽查县区不少于该地市所辖县区的1/3,每个县区随机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3个村。抽查结束后,由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级检查组,对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后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此外,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清理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报国务院办公厅。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四、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一是要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和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教育、新闻出版、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确保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把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责任落到实处。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三是要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对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严处理。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要对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实行减轻农负担“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当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开展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性。同时,要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主法制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人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