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20
  • 【生效日期】2003-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