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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4〕19号
  • 【发布日期】2004-03-15
  • 【生效日期】2004-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4〕19号 2004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承德、秦皇岛三市可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设区市未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需要依照《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在不影响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一种先期过渡形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旦这些市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要服从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安排。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符合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且相对集中的每一项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并且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不交叉、不重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六)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现机构和编制的精简。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批程序

(一)有关城市在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二)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并考虑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对下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省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参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安排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改革,二者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所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被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市、承德市、秦皇岛市,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进行规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其余八个设区市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准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也要同时考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同步进行。

六、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通过宣传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熟悉这项基本制度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特别是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都要注意总结本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为今后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各层级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抄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应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后,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合理确定市、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

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市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出现新的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归并的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不得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竞争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未被录用的,应采取转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四)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是认真把好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政府申报材料的审核关,对确实具备规定条件的城市,提请省政府审批;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城市,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二是组织、指导各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要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不利于这项工作开展的错误观念,为这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省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手续;三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三是及时汇总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拟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二是起草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组建工作,并负责做好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执法资格培训和日常的法律培训工作。四是组织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制度,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事务。五是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协调处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这也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各项问题。省人民政府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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