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济南市
-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17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我市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004年清理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到2005年要达到90%,2006年全部清理完毕。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上半年全部清理完毕。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要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对于财政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确实无力偿还的,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并由同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社会投资单位要积极清理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拆迁开发办牵头负责,建设领域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市建委、建管局牵头负责。要督促企业尽快偿还欠款,短期内不能偿还的,要与被拖欠单位(人员)签订还款协议。必要时,被拖欠单位(人员)应主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进行曝光。
(三)强化手段,严格制约欠款不还行为。凡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单位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计划、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立项和用地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书,金融机构要依法减少或者停止其授信额度。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支付工程款认可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必须按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凡有拖欠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联动办案、“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对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协调解决。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建设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将其中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案件列为典型案件,坚决曝光一批、依法查处一批。
三、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一)严格制度管理,加强市场监督。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必须有切实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工商、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隐患
。
(二)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发包单位必须按期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组织或个人。凡违反规定发包并产生拖欠问题的,由发包单位负责偿还。
(三)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工程竣工结算前,经审核,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该项资金及利息退还建设单位。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凡使用农民工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从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要按期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七)加强信用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要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意识,全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执业的信用记录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诚信记录,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四、加强领导,落实清欠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全市清理拖欠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和协调,组织督导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在清欠工作中的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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