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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等 保护北京奥申委和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公告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8-20
  • 【生效日期】2001-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等 保护北京奥申委和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等
保护北京奥申委和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公告

为切实保护北京奥申委和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履行中国政府关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郑重承诺,确保奥运会组织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奥申委善后办公室,继承并行使北京奥申委对其标志等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该善后机构撤销后,上述权利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筹备办公室和组委会依次继承并行使。未经上述权利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北京奥申委标志用于商业范围。将北京奥申委标志用于新闻宣传等非营利范围时,必须与商业广告内容作出明显区别,并事先就使用方式等具体内容取得权利所有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有关第29届奥运会标志的使用问题,均应待组委会正式成立后,由该机构按国际奥委会核准的程序和方式办理。此前一切以第29届奥运会名义及以第29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名义进行的赞助征集或广告宣传活动均属非法,组委会筹备办公室和组委会均不予以认可,更不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的责任。

三、对奥林匹克标志(即奥林匹克五环)、奥运会名称、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任何使用权均仅限于非商业范围,并必须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报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后施行。

四、使用北京奥申委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必须严格依照权利所有人提供的标准样本,不得作任何变动。

五、本公告发布前已对北京奥申委标志或第29届奥运会名誉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公告发布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权利所有人洽商解决途径。对逾期不作整改或继续从事侵权行为者,我们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善后办公室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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