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一条中的“《陕西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西安地区从事道路货运委托、货物包装、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配载、运输信息咨询、客货联运、货运代理(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信息联络)、客运代办、车辆联营、营运停车服务、车辆技术经济性能检测、接车服务等营业性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其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许可证。”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进行年度审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报表、帐册、资料等,不得拒绝检查。”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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