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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加强 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57号
  • 【发布日期】2001-08-30
  • 【生效日期】2001-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加强 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加强
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通知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屠宰场点集中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凡不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规定条件的屠宰场点,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定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外环线以内现有的非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场点以及没有列入本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屠宰场点,要坚决取缔。对取缔后仍从事屠宰加工活动的,要按私屠滥宰处理。各区、县要将本地区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于9月5日前报市商委。

二、2001年3月1日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定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建设条件并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同时,经所在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初审同意,并报市定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凡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不得批准其定点资格。

三、各区、县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场点,并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惩处,对触犯 刑法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生猪注水屠宰和出厂病害肉等行为的定点屠宰场点,要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坚决予以关闭,同时按规定严厉查处。

四、各级工商、卫生、畜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市定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猪肉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定点屠宰办〔2001〕工号)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猪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冷库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经贸委通知的要求,对所属冷库进行彻底清理。清理范围包括本单位库存畜禽肉类产品和对外租用冷库存货情况。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检疫证、无检疫标志、证物不符以及有质量问题的禽畜肉类产品,要立即封存,并停止该冷库的经营,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各冷库上级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于8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商委。

六、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工商、质检、卫生、畜牧、公安等部门,对各区、县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场点和冷库、整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活动由市商委另行安排。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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