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93号
- 【发布日期】2004-10-16
- 【生效日期】2004-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闽政办[2004]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省劳动保障厅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一、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综合管理,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人事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外经贸厅、建设厅、司法厅、国资委、编办、农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和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劳动保障厅厅长任召集人,省政府一位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成员单位一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一位干部为联络员。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经省劳动保障厅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提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检查各市、县,各部门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四)各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五)分析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需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一般在联席会议前或后一周召开,因工作需要,应随时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问题,为联席会议做好准备;
(二)研究联席会议议程,酝酿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文件和工作事项;
(三)研究落实联席会议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六、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拟讨论文件送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各成员单位同意,上报省政府。如遇有分歧,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单位意见和理由报省政府决定。
八、每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结束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纪要稿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印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抄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九、《联席会议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动态等不定期编辑,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印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上报省政府,必要时印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信息数据库(统一口径、信息共享),并做好文件档案资料的编印,及时通报各有关职能部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进度情况和相关资料信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