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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6-10
  • 【生效日期】199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吉政发〔1994〕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
(省体改委1994年5月15日)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试点,根据《 公司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理顺产权关系,从体制上建立产权关系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

二、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行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落实企业自主权。
(三)坚持分类指导、配套改革、稳步推进、规范试点的原则,为公司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核定国有资本金。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面临暂时困难,暂不具备进行股份制试点条件,班子素质较好、管理较好的微利、微亏大中型企业。

四、试点的内容
(一)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定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出资者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建立或确定试点企业的投资主体。
1.建立资产经营组织。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试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2.授权地方大型投资公司对直属企业或控股的国有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使其成为投资主体。这类大型投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采取这种方式建立时,不得随意取消关联企业法人地位。
3.授权全省性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的国有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使其成为投资主体,把改组为公司同完善企业集团体制结合起来。这类企业由省政府授权。
4.暂时不能建立资产经营组织对试点企业财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由省和市、州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对管辖内的试点企业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5.投资主体的职责。投资主体对授权指定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其根本职责是从价值形态上管理国有资产,收取投资收益并使其不断增值。它与公司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企业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对公司行使如下股东会的职权:
一是任免公司的董事(或批准承营者)、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是批准公司章程;
三是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是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是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和终止;
六是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三)核定公司国有资本金。国有资本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对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核定国有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以国有资本金为注册资本金。
(四)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投资主体须向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和 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实现形式,是投资主体对公司行使享受所有权权益的凭证,是投资主体根据需要进行产权重组和转让资产权益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公司印章: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五)建立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试点企业的治理结构按照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营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应的组织机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公司章程运行。
1.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两种方式:
(1)按《 公司法》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委派董事、监事等,建立公司的治理结构。
(2)承营主体采取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缴纳不低于国有资本金占用费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的办法,取得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力,选举出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经投资主体批准,建立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力。但投资主体对不称职的人员有权调整。这种方式的国有资产收益是通过收取国有资本金占用费的方式实现。其数额是:国有资本金占用费=公司国有资本金×银行年贷款利率。采取交纳资本金占用费方式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其承营主体一种是全体职工为经营主体,实行全员风险经营;一种是经营者集团为经营主体,实行经营者集团经营。不论哪种方式都要在承营期前按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交纳经营风险抵押金,其数额最低不能少于资本金占用费。全员风险经营,即全体职工依据不同的岗位责任,缴纳经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集团风险经营,即经营者集团的成员依不同经营责任缴纳经营风险金,经营期间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管理使用。企业发生亏损或税后利润不足缴纳国有资本金占用费时,以风险抵押金抵补上缴;抵补后风险金不足部分,下年度要按规定补齐,方能继续取得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力。采取缴资本金占用费建立的新的治理结构公司,公司实现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弥补上年亏损;二是按规定上缴所得税;三是支付国有资本金占用费;四是提取公积金和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益金及任意公益金(公积金要专项用于抵补亏损和还贷;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按缴纳经营风险金数额大小,按比例提取承营者风险收入。
2.设立董事会: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董事会对投资主体负责。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向投资主体报告工作,执行投资主体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清算方案,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
(5)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8)拟定和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成员3-9人,其 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等按《 公司法》执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其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采取国家授权的机构直接委派董事的,董事的任免经投资主体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决定。采取承营者集团经营的,董事由承营集团按规定数额选举产生,并经投资主体批准;属于全体职工经营的,按比例推选,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产生,并经投资主体批准,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视需要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投资主体从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般不兼经理,董事中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非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重大过失者,投资主体不得对其随意撤换;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重大过失而被罢黜的董事,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任命其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
3.建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投资主体批准建立,对投资主体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 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等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监事成员由投资主体委派。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投资主体任免。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按《 公司法》第 54条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中任职。
4.设置经理: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律脱离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必须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在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6.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运行和终止的企业自治规则,是公司投资和经营者都要严格遵循的经营契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按照《 公司法》第22条规定执行。公司章程由投资主体批准后,投资主体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对公司行使权力。
(六)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实行《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 两则》)及国家有关的各项规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按照 清产核资办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试点企业改组前所有应收账款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可冲减坏帐准备金,公司按《 两则》计提折旧有困难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待有能力后,再按新折旧率执行。
(七)建立新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等管理制度。
1.取消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试点企业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企业职工统称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建立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2.政府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间接控制。企业工资总额,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由试点企业自主决定;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试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重奖;按照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试点企业自主决定内设机构。
(八)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公司定期向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呈报经有资格的社会监督机构鉴证盖章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1.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财政“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改为“贷改投”,增加国有资本债;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充分协商后,可将债权改为股权,并重新核定双方的资本金;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有困难的,根居有关规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展期,银行计息不加罚利息。
2.企业以前亏损,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经营亏损的,由公司制定弥补计划,可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3.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试点企业的银行挂帐、呆帐,按报批程序,经有关银行审核上报,批准后可以冲减呆帐准备金;对于拨改贷损失,属于中央的按程序上报豁免,属于省里的由主管部门报批,财政予以豁免。
(二)解决企业改组后的富余人员分流问题。本着企业内部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要用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协助安置。
(三)承包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实行33%的所得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先征后退。
(四)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采取企业自我分解和政府、社会相结合办法,把企业自办的学校(学院)等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政府、社区服务职能,从企业分离出去。区别情况,有的可由政府机构承接,或由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或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企业不再管理和负担费用支出。
(五)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按国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暂不上缴政策。
(六)继续享受规定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
(七)按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厅、人事厅、外贸厅、外经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应按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六、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试点是一项与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财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财会制度等多方面改革密切相关的综合配套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少数企业,大胆进行试点,尽快制定配套改革措施。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这项试点纳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体改委负责。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实施。
1.市、州试点企业提出试点申请、方案、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州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为试点企业后组织实施。省直企业进行试点,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为试点企业后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试点申请包括:试点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试点理由等。
(2)试点方案包括:企业的概况、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预测、主要经营管理制度等。
2.进行公司试点的国有企业,在试点前,必须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试点企业改组为公司完成后,要向体改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改制申请和改制方案;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局确认的国有资本金和净资产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的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采取向投资主体缴纳资本金占用费取得经营权的公司,还要报送投资主体与企业签订的资产收益合同;
(6)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债权债务核销文件。
4.企业改组为公司完成后,由市、州体改委审核并报省体改委确认合格者,持确认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在经济性质栏中注明“国有独资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标明“国有独资公司”字样,没有行政级别,成为独立的 公司法人。
(三)建立试点工作联系制度。为保证试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建立省体改委和市、州(含梅河口市)体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各市、州体改委,梅河口市体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将试点的进展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好的作法和经验及时报省体改委,每年12月5日前写出书面试点工作总结报省体改委。
(四)《 公司法》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本意见未涉及的,按《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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