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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2001-9-30


为保证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以下简称“电子化考试”)严格、规范、有序开展,实现电子化考试迅速、便捷、公开的特色,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北京进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试点的批复》(保监复[2001]196号)精神及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北京保监办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电子化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电子化考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电子化考试运行运作管理办法;

3、负责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的监督及策划;

4、负责督促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协助电子化考试承办单位,做好与考试有关的考务管理和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设施的配置;

5、负责考试题库的建立和管理;

6、负责考试试卷的制作和管理;

7、负责考试试题送达考试现场,并导入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8、负责考场现场的巡查和监督;

9、负责考试资料的备份和管理;

10、负责将考试情况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在北京保监办的授权、监督和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电子化考试的部分考务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考试报名有关手续;

2、负责将报名资料录入考试报名系统,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情况提供给考试报名组织单位;

3、负责将考场安排情况数据导入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监考人员提供每场考试的《考场资料清单》;

4、负责考试现场的监督;

5、负责对考试合格者,现场打印和发放《资格证书》;

6、负责打印各类报表,分别报北京保监办及保险公司;

7、负责考生报名、考试资料的管理等部分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与北京保监办签定的合作协议,电子化考试的承办单位负责考试场所及考试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负责组织监考、考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主要职责:

1、提供能满足电子化考试需要的考场、设备和其他设施;

2、保障考试系统的用电安全;

3、保证系统服务器的安全;

4、协助考试系统开发商对电子化考试系统进行系统测试;

5、办理题库介质的交接工作;6协助北京保监办做好考试试题的导入和“准备考试”模块的启动;

6、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包括考前考场场地和座位的检查、客户端设备检查以及考试须知等有关文件的张贴工作;

7、提供考试所需的全部监考师资。监考师资由若干名主监考教师、巡视监考教师和机房值班教师组成,每个考场设主监考教师、巡视监考教师和机房值班教师各1名,其各自职责为:主监考教师负责为题库导入和系统启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督整个考试过程,负责确认作弊行为的成立与否,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包括对作弊行为成立的考生试卷作出标志等;巡视监考教师负责检查入场考生的相应证件是否齐全,引导考生对号入座,考试开始后逐一检查考生的全部应考证件,并与考生答题屏幕上显示的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进行对照,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巡视,保证考场纪律等;机房值班教师负责保证考场的安全和考试设备运行正常等;

8、配合甲方指定的考务管理部门制作和发放“代理人资格证书”;

9、负责协调考试期间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考生和工作人员出入校门、车辆停放、与考试无关人员的清理等;

10、负责做好代理人电子化考试试题的保密管理工作,监考老师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准抄题、复印试卷或利用计算机设备存储试卷。不得开办与此相关的保险代理人考试培训活动。

(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试全过程均采用计算机操作,考试结束后由计算机即时显示成绩,并现场打印、发放《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使用北京保监办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全部信息的处理,包括:报名、考试、即时评定成绩、现场打印和发放《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统计查询等有关信息的处理。

二、报名管理

(一)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

(二)参加电子考试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报名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名者最高学历(须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报名者一寸彩色照片2张。

(三)电子化考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方式。集体报名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报名;个人报名由报考者本人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报名处报名。

(四)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在表中规定的地方粘贴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上交1张同版一寸照片(准考证上用),并与报名表装订在一起。每张照片背面必须写清报名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五)凡集体报名的,报名表编号统一由保险公司填写,其中前4位数填写保险公司代码,后6位当数填写本单位的报名流水顺序号。社会个人报名的前4位代码暂按“行业机构”填写,后6位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确定填写规则。

(六)集体报名由各保险公司负责对参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社会个人报名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报名处负责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七)保险公司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对报名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须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当场查验,查验之后应将原件退回报名者,将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规定的报名费收存。同时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及北京保监办监制的《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对报名信息进行处理。

(八)各保险公司须及时将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规定的报名费收入、报名信息磁盘统一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须将各公司的报名信息输入北京保监办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报名子系统,由该系统自动完成以下工作:

1、自动安排考试人员的考试时间、考试场次和座位号,生成和打印《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安排表》;

2、自动生成和打印每一个考生的准考证;

3、自动生成和打印每一次考试,每一考场的《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资料清单》及考场座签;

4、自动生成和打印以报名机构为单位、不同考场、考试时间的报名人员的清单。

(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准考证照片处加盖代理人管理专用章后连同报名人员考试安排的清单,须于考试前10个工作日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准考证发放到报名人员手中。每一考场的考试人员清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须于考试前2个工作日提供给主监考老师。

报名管理中其他具体问题,可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三、考场管理

(一)考场所在的学校(单位),应设置考场分布和路线标志牌,同时在每一考场门外张贴考场座位分布图、参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及对应座位号,在考场的课桌上粘贴座号。

(二)每一考场所在学校应设主考1名、监考1名、机房值班人员1名。此外,学校还应配备1-2名负责保卫、后勤的人员(可兼职),以防意外。

四、考卷制作及传送管理

(一)考试试卷由北京保监办负责制作,刻录成光盘设定密码并且外包装加封条封存。

(二)考试试卷由北京保监办或授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于考试当日派专人至少于考前1小时送达考试地点。主监考人员须对光盘及密码的密封情况进行查验后签收,并将试卷及密码的封存情况记录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三)考试试卷由北京保监办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和主监考人员负责导入计算机,作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考试用服务器通过设定监考人员启封试卷的时间、考生登录考试系统的时间和开始考试答题的时间,督促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试规程,防止考试试题过早的启用而外泄。

五、考试纪律

(一)考试人员不得携带除准考证和身份证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包括包、书籍、纸张、笔、橡皮、计算器、文曲星、商务通等。考试期间,手机、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非应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对。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指导考试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并宣读考场纪律和考试须知。到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三)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考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试人员可向监考人员询问计算机操作有关问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有关内容。

(五)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计算机屏幕,若有上述情况发生或未按照准考证指定位置就座,按作弊论处。

(六)考试人员在考试中间因计算机故障不能继续考试的,应立即与监考老师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等办法解决或请其他考试人员帮助解决。

(七)交卷后,考试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八)考试时间终了,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安静离开考场。

六、监考管理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清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1、考试前一日监考人员应做好考场及计算机设备的清理查验准备工作,包括考试用计算机设备、程序的维护和保养,考场的清理,粘贴好座位号,设置考场分布和路线标志牌,同时在每一考场门外张贴考场座位分布图、参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及对应座位号等,保证考场及考试用计算机设备处于良好的应试状态,考场清理后应使用封条封闭门窗。

2、考试当日监考人员须在考生进入考场前30分钟进入考场,仔细检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资料清单》与座位号的标识及准考证号是否一致,保证每台考试用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二)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时,应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没有办理身份证的当年转业退伍军人应持户口本或《转业军官证》、《复员军人证》),经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后,方可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对。监考人员在核对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时如发现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没有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者,均属无法确认的参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准考证有涂改且未经北京保监办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认可的,不得参加考试。

3、准考证有污损致使无法辩认的不得参加考试。

4、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这三项要素,与所持身份证均不符的,不准参加考试。

5、准考证上的姓名与所持身份证上的用字有误差,但身份证号和性别与其相同,照片也相同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参考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其参加考试。

6、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编号有误差,但其姓名和性别无误差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其参考。

7、准考证上的性别有误时,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其参考。

8、当一名参考人员因其身份证号录入有误,出现持有两张准考证的情况时,由监考人员按照其中一张准考证号指定参考座位参加考试,收回另一张准考证,标注“作废”字样,同时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将收回作废的准考证交给本考场的主监考人员。

(三)在核对完毕准考证,确认就座参加考试人员无误后,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0分钟指导考试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并宣读《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纪律》和《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须知》。

(四)监考人员应督促参加考试人员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正确输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五)到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再次逐一检查考试人员的全部应考证件,并与其答题屏幕上显示的准考证号和考试人员姓名进行对照。对未按照准考证指定位置就座,自行调换座位,在其他座位的计算机上答题的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应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情况登记表》和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上记录其姓名和准考证号,并按作弊处理,通过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强制停止其答题,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对当场认定作弊行为、事实清楚的作弊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和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记录,填写其姓名和准考证号,通过考试系统强制停止其答题,取消相关考试人员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监考人员对考卷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监考人员不得抄题、传题、做题。

(九)主考人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将本场考试的缺考人员名单录入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考试结束时,将考场纪律状况录入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十)考场内必须有2名监考人员在场。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内巡视,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遵守监考规则,严肃考场纪律,对作弊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十二)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应将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考试信息资料导入光盘(或磁盘),将光盘(或磁盘)连同《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更正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交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协会应打印《考试人员成绩清单》提供给报名组织单位,并将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并已核发资格证书的考生的信息(包括需要更正的信息)及时输入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做好数据的备份(光盘的形式),防止数据丢失。

(十三)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月底将电子考试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北京保监办。北京保监办于每月初5日内将北京市保险代理人资格电子考试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七、核发资格证

(一)考试人员结束答题,确定交卷后,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评定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考试人员,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示考试人员到指定的地点,申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考试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一寸彩色照片1张到领证处,申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证人员需核查有关证件,使用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成绩单》,确认考试人员成绩合格后,于考试当日现场打印制作《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收取规定的费用后,将资格证书核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八、档案管理及查询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指派专人对考试人员的原始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真实,并相应开设查询服务,如考生报名查询、成绩查询、资格证书查询等。具体查询办法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九、其他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北京办事处制定,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北京办事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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