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公消字〔2001〕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教育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旅游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从全国来看,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而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更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必须积极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 消防法》和《北京市 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五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我市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刘海燕副市长任组长,市经委副主任徐和谊、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家旺任副组长,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和督察各区、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局,由消防局政委张学伟任办公室主任(名单附后)。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5、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6、固定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或存在故障的。
7、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121个无证市场。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督促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从现在至6月30日)。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领导小组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召集所属治理范围内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出要求,部署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申报。6月30日前,各区、县要将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和本区、县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区、县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及公安部通知要求,先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7月20日之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自查整改的同时,把各行业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摸清。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章违法建筑,要做到摸清底数,拉出帐单,分清类别,建立档案。各区、县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分别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及调查摸底情况汇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集中治理阶段以各区、县为单位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集中大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而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或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 消防法》第 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区、县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9月10日前,各区、县要将集中治理的结果上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9月中旬,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由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问题。同时,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上报的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等“硬骨头”、“老大难”问题现场办公、依法予以处理。
督查验收期间,将对各区、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印发各类通知情况等);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包括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发现各类问题情况等);集中治理情况(包括罚款起数、金额,发放《责令当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数量,停产停业情况、取缔违法公共聚集场所数量,行政拘留人数等)及各阶段是否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将对各类情况进行分类登记。9月25日前,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首都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彻底解决执法“欠帐”问题。各区、县领导小组在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一定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这次专项治理,依法行政,全面整顿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掌握不全面,运用不准确,导致在执法工作中存在执法程序中断、执法时限拖延、执法过程不完整、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用足用够。各区、县要努力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还清过去执法“欠帐”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新的执法“欠帐’,问题。
(七)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治理不力、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制定的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海燕 副市长
副 组 长:徐和谊 市经委副主任
张家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孙 乾 市建委委员
杜松彭 市教委委员
吴天宝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马 欣 市文化局副局长
于知峰 市广电局副局长
王英偶 市工商局副局长
顾晓园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 岩 市经委安全生产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张学伟 市消防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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