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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962号
  • 【发布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01-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96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我市自1989年开始出售公有住房至今年九月,约出售公有住房155万套,已发房产证122万套。为解决购房职工交齐房价款后领不到房产证的问题,陆续采取了简化发证程序、减少填写表格、房屋面积测量社会化,取消房产证中附图、合并交易发证手续、对存在产权不清资料不全等情况执行具结等办法。各区县房地局普遍增加办事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加班突击发证,对售房单位采取主动上门或电话催办申请登记等措施,登记发证部门和工作人员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目前全市仍有不少购房职工交齐房款后三、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拿到房产证,群众反映强烈,发证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售房单位未来申请登记是重要原因。8月29日,刘淇市长在群众来信上做了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刘淇市长的批示精神,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解决“老大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抽调人员加强登记发证部门力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窗口,做到全部工作日接受房改申请登记件。市国土房管局的专门窗口设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三、凡购房职工交齐房价款满6个月,经催办售房单位仍不申请领证的,所售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购房职工可凭购房合同、交纳房价款的发票(或收据)到所在区(县)登记发证部门申请房产发证。登记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可为其核发市局统一印制的房改房确权证明(附件)。购房职工持房改房确权证明到售房单位换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到售房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售房单位尽快到发证部门申请房产登记;房改房确权证明可作为房屋出租的产权凭证。
市区县登记发证部门为购房个人核发房改房确权证明后,应立即通知售房单位为职工办理房产登记,售房单位仍不申请的,市、区(县)发证部门将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发证部门为购房人核发房改房确权证明后将其档案资料转房屋所在区县发证部门。

四、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设专门电话,受理售房单位和购房人的投诉,依法加强对发证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市各级房改办应督促各售房单位尽快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今后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市各级房改办在批复房改方案中注明售房单位应在6个月内,到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六、市、区(县)发证部门要继续监督售房单位尽快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对经督促仍不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的售房单位,各区县房地局每季度将其名单报市局,市局将定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房改房确权证明


坐落于 区县 楼房 居室,为 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已于
年 月 日将 元购房款交付给售房单位 。因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经购房人申请,发给房改房确权证明。购房人持该证明到售房单位换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到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售房单位尽快到发证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证明也可作为房屋出租的产权凭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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