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的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的通告
(1995年12月15日成府发?1995]197号)
为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村)开展户外宣传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设施悬挂气球标语、气球广告和张挂跨街条幅.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活动。
二、举办博览会、商品展销会、文化体育活动、开业庆典等活动需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举行活动的院内和建筑物上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
三、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活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板报等媒介和形式或者在单位内部、居民院落内进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市政工程设施上悬挂气球标语和张挂跨街条幅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依照《成都市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处罚,并予以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等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擅自张(悬)挂商业性条幅和气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国家举办的重大庆典、重大外事活动以及全国性的重要经济文化活动确需在市政工程设施上张(悬)挂条幅、气球标语的,承办单位应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手续。
八、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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