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5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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