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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0-25
  • 【生效日期】1993-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宁政发〔1993〕244号)

为了稳定我市郊区的蔬菜生产基地,严格控制征用,制止非法乱占滥用菜地,以确保城市的蔬菜供应,根据《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宁政发〔1993〕202号文件精神,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一、凡在我市郊区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均需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收费标准:
1、凡在纯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的按每亩30000元征收。
2、凡在菜粮兼作的乡(镇)、村征拨菜地的按每亩20000元征收。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按《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四、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征拨用地上报审批前一次性由市蔬菜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办完征拨土地的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南京市蔬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


二、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附件一: 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



一、纯蔬菜生产的乡(镇)、村雨花台区
红花镇、雨花镇、江东镇、石门坎镇、沙洲乡
西善桥镇:四圩村、吴村村、古遗井村、西善桥村、油坊村、泰山村
板桥镇:古雄村
铁心桥镇:铁心桥村、尹西村、定坊村
双闸镇:西扣村、新闸村
江心洲乡:棋杆村
栖霞区:
紫金山乡、玄武湖乡、迈皋桥乡、马群乡
燕子矶乡:晓庄村、吉祥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巴斗村
尧化乡:尧华村、尧胜村、尧辰村、王子楼村
栖霞镇:栖霞村
摄山乡:东阳村、东湖村、红梅村
浦口区:
泰山镇:大桥村、临江村、夹河村、黄姚村
顶山镇:保安村、大新村
大厂区:
葛塘镇:新桥村、中山村、山潘村、葛塘村、新村村

二、菜粮兼作的乡(镇)、村
雨花台区:
双闸镇:金胜村、天保村、江南村、双闸村
板桥镇:大方村
栖霞区:
燕子矶乡:兴武村
栖霞镇:新合村、十月村
摄山乡:西湖村、朝阳村、漳桥村、上前村、工农村、摄山村、西花村、东花
村、四段圩村
浦口区:
沿江镇:新华村、冯墙村
大厂区:
葛塘镇:工农村、四周村

三、以上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将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二: 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自办和私立学校)建设的教学设施和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均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民政福利事业(不含经营性项目)及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省、市、区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地(按批准面积)。
四、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及部队机关办公用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房建设项目。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自来水厂、煤制气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不足50%的建设用地。
三、国道、省道、铁路线路、机场建设用地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属环保污染搬迁的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市蔬菜局审批,超越本规定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蔬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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