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国营工业企业实施若干鼓励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国营工业企业实施若干鼓励政策的通知
(1987年10月13日)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后劲、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措施。为了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对承包期在三年以上的国营工业企业制订并实施以下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地市、各部门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机构的职能。企业承包经营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减少干预,不允许向企业乱摊派费用。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支持企业不断增强自主经费的活力。
二、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人均实现税利增长比较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凡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当年给予奖励,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每人一百元的额度提取资金;按人均实现利税比上年净增数计算,省级先进企业达到四百元、非省级先进企业达到六百元、酒类生产企业达到一千二百元、烟草加工企业达到二千四百元的,可按全厂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十、每人一百元的额度提取资金,对企业职工进行奖励。在此基础上,人均实现税利每净增一百元,省级先进企业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每人一百元加奖;非省级先进企业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每人一百元加奖;酒类生产企业可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每人一百元加奖;烟草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每人一百元加奖。资金在包干超收利润中列支(即按承包合同提留资金和福利基金后列支),并免征资金税。企业内部资金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经济效益下降,相应按比例核减,在企业所留资金和福利基金中列支,计入生产发展基金。
三、积极推选多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方案由企业自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凡产品适销对路、定额先进合理的企业,均可实行计件工资。有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工资总额计划不受限制。
生产任务饱满、产品市场急需、经济效益显著、靠正常工作日难以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可适当安排加班生产。加班工资由主管部门在劳动部门增拨的指标内审批,列入企业成本,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四、继续贯彻和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凡物耗、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按核定的一九八六年实际消耗定额,实行定比,一定四年不变(省内同类企业过少的行业,参照国家定额标准考核);其它企业按上年实际消耗量环比考核。如果实际消耗高于定额或高于上年消耗水平,由主管部门相应予以罚款,罚款从受罚企业留利中支付,用于奖励物耗、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
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凡技改项目达到计划税利目标的,对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的设备,经财政部门、经委研究批准后可提高折旧率,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还贷。凡税大利微的项目,经报批审定实行优惠政策,加速还贷。
六、建立企业厂长活动基金。按年销售总收入分档掌握使用,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二、二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按千分之二点五、二千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提取。厂长活动基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协作和业务交往,也可用于对经销人员进行奖励。
七、对企业领导班子实行经济效益奖。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六百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一千五百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一万元;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一千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六千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二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
八、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规定企业应分得的外汇留成及奖金,要切实兑现,任何环节不得截留。出口企业使用自有留成外汇额度,用于购置生产所需料件、进行技术改造、开拓国际市场的,经省计委、经委审查后,在省年度用汇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下达。
省外贸计划的出口产品,执行国家最高限价,计划外的,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企业优先交省内口岸收购;价格有差异的;允许企业择优自选口岸销售。
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试行外贸代理制,由企业自负盈亏,外汇划给地方部分全给企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承包经营的国营交通企业和中央在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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