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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7-15
  • 【生效日期】1996-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苏政发〔199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属单位:
今年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产权登记工作,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在明确企业中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同时,落实了企业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因此,产权登记既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也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产权归属关系,按时优质地完成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要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产权登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单位申办企业法人年检时,要协调申办单位做好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产权登记的会计报表验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其他有关部门对产权登记工作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四、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按时、主动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企业产权不清或企业间有产权纠纷的,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界定或调处纠纷的申请,待产权关系清晰后,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办法》精神,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不断提高我省的产权登记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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