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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161号
  • 【发布日期】2001-12-03
  • 【生效日期】2001-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云政发[2001]16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简称国务院《决定》),加快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是我省今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快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是落实“科教兴滇”战略的需要;是提高人口综合素质、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是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需要。我们要立足省情,切实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树立不甘落后、追赶全国水平的思想,确保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占全省71.6%的人口地区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简称“普九”),青壮年文盲率降至11.4%,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6年。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0%,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达到72.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有较大发展。基础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教师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素质教育不断推进,为我省在新世界加快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与全国水平相比,基础教育总体水平偏低。2000年,我省实现“普九”的人口覆盖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4个百分点,文盲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继续推进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任务仍然很重,“两基”巩固提高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高中阶段、幼儿阶段教育等事业发展指标在全国处于后位,地区间基础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素质教育进展缓慢,教师素质亟待提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迫切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省优先发展基础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落实“科教兴滇”战略,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为云南的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5.工作重点:坚持把“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进一步扩大“两基”人口覆盖范围。扩大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办学规模。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提高办学效益。合理规划,调整布局,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及特殊教育的扶持力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德育,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主要目标:到2005年,争取再有29个县实现“普九”,全省85%的人口地区实现“普九”,23个县实现“扫盲”,全省再扫除青壮年文盲100万人,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全省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7年。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毛入学率达到38%,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33%以上。到2010年,全省基础教育整体水平达到西部省区中上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我省不同地区“十五”基础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1)占全省人口28%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积极推进“两基”,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2)占全省人口42%左右已实“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3)占全省人口30%左右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或达到国内发达省、市水平。

三、完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7.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基础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乡(镇)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改革试点。在试点中调整乡(镇)教办管理职能,对取消教办的乡(镇),管理职能交乡(镇)中心完小。
8.采取有力措施,巩固“两基”成果。完善落实“两基”复查年审制度,分批分期对已验收“两基”县进行复查。用3--5年甚至更长一点的时间,狠抓“两基”的巩固提高,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盲、聋、智力障碍儿童、农村女童、流动人口子女和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程度大幅提高。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和“扫盲”示范学校、乡(镇)及县(市、区)。
9.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集中办学为方向,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由县统筹,继续调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点是规模小、效益差的小学、教学点和初中。实现“普九”后,初中办学规模每校应不少于9个班、450名学生。
10.大力促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采取特殊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加强省定民族中小学建设,扩大办学规模。地(州、市)、县(市、区)的直属学校或一级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办民族班,主要招收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新建、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半寄宿制小学,逐步增加半寄宿制小学生数量,“十五”期间每年新增半寄宿制小学生6万人。进一步加强边境一线中小学校建设,建成一批窗口学校。加快发展跨境而居的少数民族的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继续做好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生“三免费”(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工作。对边境一线行政村和边境一线省定扶贫攻坚乡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实行“三免费”,对未“普九”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贫困初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
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重点在三个层面上开展工作:(1)沪、滇对口帮扶100多所中小学;(2)昆明、玉溪、曲靖对口帮扶迪庆、怒江、临沧、昭通4地州的100多所中小学;(3)全省各县县内自定结对帮扶的100多所中小学。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推进素质教育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继续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加强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改革和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等方面要有新的突破。“十五”期间,初步建立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学体制、评价体制、保障体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12.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和地方特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德育手段要多样化,要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十五”期间,要抓好《云南省中小学德育分年级实施意见》的试点和推广,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等工作。以养成教育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努力营造一个整洁、绿化、美化、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校园环境,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学校活动。
13.加强中小学校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教育改革试验。“十五”期间,全省再验收55个普及实验教学县,等级学校建设继续取得进展,再建设35所左右一级高完中、200所左右一级初中、800所左右一级小学、200所左右一级幼儿园,作为基础教育示范学校。到2010年,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办学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增、扩办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重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加强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保证必备的条件。到“十五”末期,县级以上中小学体卫艺设备设施配置达到省颁一类标准,乡镇中心校达到二类标准,其他学校达到三类标准。
深入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选择一些县、乡进行试验。要深入“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等改革,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试行“绿色证书”教育。
14.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今后5--10年,我省必须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领导,制定促进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走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学路子,加大投入、加快培养师资,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合理分担高中阶段教育成本的机制。要科学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每5--10万人口一般应设一所高(职)中或完中。“普九”基础较好的地区,可积极推进高初中分离办学。合理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进行综合实验课程的试验,通过沟通、重组与整合促进优化配置,盘活现有教育资源,使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发展需要,改建、扩建、新建一批高中,并为学校今后发展留有余地。条件成熟的地(州、市)、县(市、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5.构建和实施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理顺课程教材管理体制。全面贯彻《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全省全面实施高中新课程计划。在有条件的地方,从小学三年级开始逐步开设英语课。到2003年,城镇小学基本开设英语课。组织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2005年全省全面推开。
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的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定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组织科研、教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编写具有云南地方和民族特点的乡土教材。严格实行教材编审分开制度,提高教材编写质量。教材使用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多样化。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和发行渠道单一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制,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
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省、地(州、市)、县(市、区)各级教研部门、教育科研单位,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要把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提高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加强实施《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学习、研究对学校的指导,努力提高我省基础教育的质量。
16.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步伐,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实施“校校通”工程。“十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基础教育信息网络,全省1/3的小学、2/3的中学接入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云南教育电视台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库。中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有条件的小学逐步开设信息技术课。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教育设施,鼓励支持广大中小学校领导、教师学习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和教学。在全省建300所国家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示范中小学。昆明、玉溪作为国家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要在全省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17.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坚持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毕业考由学校自行命题。实现“普九”的县(市、区),在验收的3年内全面实现初中就近免试入学。逐步实现初中毕业考与升学考分离,毕业考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改革高中会考,构建新的高中毕业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中小学生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制度。
18.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 课程标准。中小学语文教学要注重学生运用普通话进行思维和表达的训练,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实际应用能力。“十五”期间力争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
在不通汉语的民族地区施行双语教学,在教授汉语汉字和需要使用汉语汉字的场合,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依法保障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基础教育发展力度
19.依法保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三个增长”的要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依法保障和加大教育投入,建立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符合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一是运用财税、物价等优惠政策和市场经济手段,多元化、多形式地引导和鼓励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发展民办基础教育事业。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省政府和地方对捐助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二是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中小学信息技术发展的政策。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可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办学成本确定。
“十五”期间,省级筹措22亿元用于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配套、推进“两基”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省级筹措资金比“九五”增加10%。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本地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
20.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和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2年起,逐步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划拨上交县财政,并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省级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公用经费支出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中开支以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21.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中小学排危集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足额征收,教育部门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22.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农村学校的基本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校基建档案,实行学校基建管理责任制。高度重视排危工作,积极排除现有中小学危房。
23.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使用管理。严禁擅自提高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贫困地区试行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不同地区杂费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停止各级政府对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统筹。
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制度,推动政务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4.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同时,注意吸收具备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从教。进一步改进教师管理体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县级以上教育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搞活内部分配,探索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方式,实行优教优酬。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中以及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5.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加,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加快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的初中教师的培养步伐。到2005年,新增小学教师基本达到专科学历,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本科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在教育对口支持工作中,鼓励、支持对口支援教师留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发展事业,同时,要在工作上、生活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支持其他行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26.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以在职学习、自学为主要形式,继续实施骨干教师培训“百、千、万”工程,对其他教师进行全员、终身培训。培训内容要与转变教育思想、适应基础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紧密结合,突出理论性、针对性、实效性,使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激励教师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以自己的学术造诣和优秀品格赢得学生的尊重和热爱。
27.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省级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参照国家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的标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采取“进一退一”的办法,“十五”期间完成清退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作,今后各地均不得聘用长期顶编代课教师。

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8.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基础教育。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土地、收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2002年起,将社会力量办学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规定,做到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政策上平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
29.妥善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积极探索包括办学体制改革在内的企业中小学分离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企业中小学的分离,既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又要充分考虑地方承受能力。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稳妥分离,校产整体移交地方,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学校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对于仍由企业举办的学校,要制定相应政府,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在招收、收费、教师队伍的合理配置等方面给学校注入生机和活力。企业要努力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30.积极探索公办学校办学的新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实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校企联合、股份合作、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多种形式组建教育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薄弱学校改造。

八、加强领导,依法治教,保障基础教育持续发展
31.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宁可在别的方面少花一点钱,也要保障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要将发展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32.坚持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和水平,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的执法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增强以德治教的自觉性,提高自身修养和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33.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伤害事故正确鉴定制度和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制定、颁布我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相关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基础教育督导检查工作。突出抓好对“两基”的完成、巩固、提高的评估验收、复查督导工作。积极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尽快制定我省对县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方案,全面建立对普通中小学的综合督导评估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
35.重视校外教育。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家访等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积极配合家长搞好家庭教育。有关部门和团体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外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要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帮学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滇”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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