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黔府发〔199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一批热点矿区进行了重点治理,取缔了大量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小矿。到1995年底止,国有矿山已全部持证开采,集体矿山发证率亦达到78%,在促进勘查、开采活动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依法管矿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还较大,矿业秩序仍相当混乱。为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保障我省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矿业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牢固树立和坚持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整顿矿业秩序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为确保全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全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州、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将任务层层分解,分级负责,以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我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必须按照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展开,重点对煤矿、金矿、磷矿开发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整顿。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为:
(一)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特别是国有矿区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行为;
(二)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采矿或者庇护违法采矿的行为;
(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四)拒不缴纳或者截留、越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这次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加强采矿权管理。集体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率要达到90%,个体采矿登记发证率提高到70%。对在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矿区和国有矿山矿区范围内的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要依法坚决取缔;
(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参与的办矿活动要得到纠正和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要一律撤销;
(四)各地要努力完成省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凡越权征收或截留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全部移交有征收资格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上缴中央金库;
(五)严肃查处违法从事矿产品经营的行为;
(六)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关于贵州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会商纪要的通知》(黔府发〔1995〕24号)精神,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加强执法力量。
四、检查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30日前)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围绕《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活动。
第二阶段(5月18-6月30日)为自查自纠、现场治理整顿阶段。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在取缔非法采矿时,对明知故犯、屡禁不止、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擅自给无证采矿供电、供火工品、办理营业执照、贷款、运输矿产品的行为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违法违纪大案要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断深入。
在本阶段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对所辖各县的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各地、州、市、县要在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顿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地矿厅。
第三阶段(7月1日-7月30日)为重点检查、验收阶段。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
整顿矿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保障我省矿业秩序持续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通过这次整顿,建立起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任务,分级负责,确保我省矿业建设健康、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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