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5日桂政发〔1993〕2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翻印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我区许多地方早婚早育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还有发展趋势。全区每年结婚的人数在八十万左右,但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是六十万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约有二十万人。据调查,早婚约占违法婚姻的70-80%。按此推算,每年早婚的人数约十五万,早婚必然造成早育。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一九八九年全区妇女因早婚生育的小孩近九万人,占当年人口出生数的9.87%。早婚早育多,人口增长的速度就难于控制。早婚早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社会内在的经济原因,即人们为了发展生产,希望有较多的劳动力、较早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二)一些地方经济、文化落后,早生贵子早得福等封建残余思想影响较深。(三)法律对早婚、结婚不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条款。当事人违法了,除批评教育外,无法进行追究。违法不究,当事人也就无所畏惧了。(四)婚姻管理部门力量十分薄弱,没有专项经费,且缺乏对违法者的处罚权。
根据我区的实际,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2〕51号文件同时,要着重抓好如下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婚姻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关系密切,要把制止早婚作为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抓计划生育必须抓制止早婚,不要等到生了小孩再去抓计生。计生和制止早婚、治理违法婚姻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要一并进行研究布置,一并进行检查,一并进行总结评比。今后,各地评选计生先进县、乡(镇)、村单位,不仅要看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的成绩,而且要看制止早婚、治理违法婚姻的成绩。制止早婚、治理违法婚姻指标完成不好的,不能评为先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婚姻登记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行要登记人员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二、对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根据《 婚姻法》和国办发〔1992〕51号文件精神,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违法婚姻当事人除按纪律给予处分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凡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者,除责成分居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凡符合结婚条件,但不经登记私自缔结婚姻关系者,除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外,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处罚者,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收入由执罚单位全额上交当地财政。婚姻登记机关宣传《 婚姻法》、培训婚姻登记员等办案费用开支,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给予核拨。
早婚、结婚不登记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私自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公安部门一律不给办理户口的迁出迁入手续;所在村公所、村委会不分给责任田(地)和宅基地;计生部门不发给准生证,所生子女按超生论处;乡(镇)和村(居)委会不为其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婚姻与生育的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要严格婚姻登记和管理,切实把好登记质量关。为改变婚姻登记没专人管理,谁在家谁办登记的混乱局面。各乡(镇)新增加的民政助理员编制,没配齐的要尽快配齐,要落实专人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对婚姻登记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严格把好登记质量关,搞好婚姻管理。不论婚姻登记人员,还是其他有关人员,凡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造成早婚早育的,均应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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