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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蚌埠市
  • 【发布文号】蚌政〔2001〕120号
  • 【发布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政〔20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科学审批机制,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的清理和改革工作,必须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含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依法加强监管。

(二)合理原则。行政审批清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由市政府规定的主要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时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审批权限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承担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机构)、单位所属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下属单位实施的审批、批准、许可、注册、资质认可、核准、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行政行为。设在本市的国家、省垂直领导的单位及下属授权部分行政职能机构也同步进行改革。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群团组织也按照本意见精神进行改革,列入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1.没有法定依据,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自行扩大审批内容和范围的部分。

2.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拍卖实现资源配置的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公民自主决定事项。

4.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

5.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妨害改革开放,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下列事项必须依法从严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外事以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2.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文物资源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

3.涉及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政府基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4.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专营专卖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要求必须从严审批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审批事项应改革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1.对于国家和省、市没有明确要求审批而只要求核准事项,应取消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2.国家和省、市要求根据一定条件评定、确定、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和指标控制,实行审核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确认其资格、资质或合格。

(四)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的行政审批方式规范为四类:即审批制、核准制、审核制、备案制。对经过清理确实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1.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⑴对需要保留或设立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对象、范围、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⑵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⑶依法需要保留或设立的行政性审批,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

2.改进审批方式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一个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多次重复审批的,调整为一次审批。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经调整,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其他部门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可告知内容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每一项审批必须规定合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应视为同意。加快本市信息化网络建设,推进网上登记、备案。

3.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⑴完善内部监管办法。各部门对需要保留或新设立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除明确具体的审批对象、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外,还必须制定审批的监管办法,加强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⑵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以外,每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对象、范围、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监管办法等都要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涉及公众的审批事项,审批结果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⑶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凡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⑷加强审批监察工作。监察部门要把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列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监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骤

11月上旬,由市政府法制局对我市纳入本决定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清理汇总,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组织社会各界评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内容、条件、程序和收费项目、标准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2001年底前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操作十分复杂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是部门主要领导要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尤其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干部,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二是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落实。三是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使政府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县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也要结合机构改革抓紧进行,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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