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4号2001年12月15日)
各省、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0号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经贸、外经贸、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与协助,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周密部署,积极行动,有效地打击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严厉查处了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一批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有这些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10月30日发出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与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动力营销”、“加盟连锁”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跨地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开展“秋风战役”行动中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工商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有关查处情况。要以重点案件和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专案侦办与清查、取缔工作相结合集中突破台湾华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兴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起大要案件,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发现以“提供再就业”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胁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异地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外经贸等部门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要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员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配合工商部门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开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当地传销违法犯罪人员的动向,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监控,依法惩处;要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及其传销产品生产基地的查封、取缔等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助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清查、遣送传销人员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及时向本部门上一级机关报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各地也要注意做好一般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曝光典型传销案件,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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